至今,人们对“躲猫猫”事件发生后,云南省委宣传部邀请网友进行“调查”的情况记忆犹新。也是在云南,围绕刚刚过去的第十个中国记者节,两条关于让“传媒负责起来”的消息再次引起舆论热议。先是云南省委宣传部通过云南日报、云南电视台、云南网等媒体刊发公告,面向社会征集100名“媒体义务监督员”,以“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,狠刹有偿新闻、虚假报道、低俗之风、不良广告等四大恶疾”;后有云南省内26家媒体的400名记者承诺,坚决放弃暴力、血腥、低俗、灰暗的新闻,让新闻更加温暖、更加阳光、更加有力量。
有舆论担心,所谓聘请监督员是假借公众名义钳制舆论,通过监督员之手扼杀舆论监督和限制公众知情权。没有了灰色新闻,还能有舆论监督吗?这是不是又是一种钳制舆论的借口?
其实,分析云南省的做法和舆论的反应,会发现一些争论各说各话,缺乏针对性,甚至偷换概念,将一些对媒体、公众舆论的基本认知和常识进行了模糊化处理。
坚持媒体的负责、理性精神,我想是各方都能接受、没人反对的基本理念。转型时期,矛盾凸显,媒体在发现社会问题、挖掘事实真相和设置公众议题方面,有着不可忽视和替代的作用。也正因为如此,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媒体自身,都希望树立一种公信力较高的媒体形象,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社会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。
但针对媒体现状,如何体现这一理念,又是云南省这两个舆论事件给整个社会提出的重要课题。在目前的社会形态下,以华南虎照片真伪之争等公共事件为标志,形成了网络爆料、传统媒体报道初步放大、网络进一步形成热议、传统媒体进一步跟进,并最终循环成焦点问题的模式。其中,传统媒体、公众意见的参与和放大,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。因而,面对多元纷呈、真假难辨的网络语言,更加需要传统媒体以新闻专业精神,全面采集信息、准确叙述、仔细核实,为受众提供客观公正的报道。
可以看到,目前的传媒生态并不健康。不少媒体,还存在追求轰动效应、放弃媒体操守和职业原则的做法。比如,今年记者节前夕,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就提醒说,应吸取“艾滋女”事件教训,防止网络诽谤和网络谣言的传播。在这次事件中,“一些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,不去核实、求证,更没有保护当事人的隐私,自愿充当了造谣诽谤者的‘扩音器’,将本来微小的声音做了超强功率的放大,使几篇造谣诽谤的博客,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大事件”。
这样的提醒对于传媒而言,应该具有振聋发聩的警醒作用。公众希望“媒体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,不能为吸引受众眼球就制造、纵容假新闻,应去除浮躁的心态和哗众取宠的作风”。其实,不光是在“艾滋女”事件中,就是在举世震惊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,也有因为媒体不加核实、放大网络谣言而带来的负面影响。在重庆审理众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中,又有多少媒体热衷于炒作“女老大”谢才萍私的生活?此前,湖北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落马之后,有媒体热炒他是“五毒书记”,并渲染他与108个情妇如何如何,内容近似黄色小说。而在张二江出庭受审的时候,一些报道说“张二江厚颜无耻地说”、“张二江百般抵赖”。我们知道,一个人在被告席上为自己辩护,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。庭审报道中,关键是报道控辩双方的事实、观点、依据,而不能用肆意侮辱的笔调,去蔑视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基本公民权利。
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看,这些报道的出现,只能说明相关记者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存在问题。诸如避免迎合低级趣味,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之间寻求平衡等等,早已是国际新闻行业公认的一个常识。这样的常识欠缺,说明一些媒体记者在人文素养和法治精神方面存在缺憾。
普利策曾说:“新闻事业的最难之处就是既要保持新鲜报道的生命力,又要使其受到精确和良心的约束,而不是随心所欲。”李普曼也认为:“新闻工作人员内心深处的希望和敬畏,才是最大的新闻检查者。”从这些论述中不难看出,新闻从业者的良心和自我反省能力,在媒体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信力方面,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。
世界上的约束,无非是自律和他律。针对舆论(媒体)的特点而言,试图以他律的方式监督,不如更多地强调自律。此外,建立同行评议、同业评价制度,也是世界通行的一种媒体监督办法。由具有较好声誉、较强公信力的媒体和业内具有影响的资深记者,以专业的眼光和富有人文情怀的评述,定期梳理、评点媒体自身的问题,比号召社会各界监督和政府伸出监管之手要有力得多。
毕竟,没有什么比公开谴责更能让不良行为得以纠正。让一切袒露在阳光之下,新闻也就自然会变得更加温暖。
来源: 中国青年报 作者: 刘畅